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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发明专利

欧洲发明专利

【摘要】:
发明专利INVENTION申请途径1.pct途径;2.巴黎公约途径;3.直接在欧洲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授权条件欧洲专利申请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才能获得最终授权。审查时间2-3年左右保护期20年 所需文件1)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摘要、摘要附图;2)申请信息:申请人及发明人中英文名称/姓名、地址及邮编,申请国家,联系人等;3)如果要求优先权,还需提供在先申

发明专利

INVENTION

申请途径

1.pct途径;
2.巴黎公约途径;
3.直接在欧洲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

 

授权条件

欧洲专利申请必须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等条件,才能获得最终授权。

审查时间

2-3年左右

保护期

20年

 

所需文件

1)申请文件: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摘要、摘要附图;
2)申请信息:申请人及发明人中英文名称/姓名、地址及邮编,申请国家,联系人等;
3)如果要求优先权,还需提供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证明文件。

 

审查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选择以英语、法语和德语这 3种官方语言之一向EPO提出申请。一般我国申请人多选择英文提出申请。
2、检索请求及欧洲专利局检索
在提交申请时必须提出检索请求及缴纳检索费。欧洲专利局通常对与申请的专利性有关的现有技术文件进行检索,并把检索结果通知欧洲专利代理机构。当申请人接到此检索报告时,通常需要根据检索结果来评估其发明的专利性和获得授权的可能。
3、公布专利申请
对于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EPO将于自优先权日起18个月届满时公布专利申请。
对于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如果PCT公开的语言不属于EPO规定的官方语言,则该申请将以所提交的欧洲专利申请的语言公开。如果PCT公开的语言已属于EPO规定的官方语言,则该申请不需重复公开。
4、提出实质审查请求
对于通过《巴黎公约》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在EPO检索报告公布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从EPC缔约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交纳审查费和指定费。
对于通过PCT途径提出的欧洲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在提交欧洲专利申请的同时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同时需从EPC缔约国中指定具体成员国,并缴纳审查费和指定费。2009年4月1日以前提交的申请,如果缴纳7份指定费,EPC的全部缔约国都可被指定;2009年4月1日以后提交的申请,一次性缴纳500欧元,即可指定全部缔约国。但延伸国的指定费需单独交纳。
5、实质性审查及驳回
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后,该欧洲专利申请进入实审程序,申请人通常在提出实审后1-3年内收到EPO的审查意见。对于每一份申请文件,实质审查部门中相关领域的审查员将组成三人审查小组,该小组由第一审查员、第二审查员和组长组成。
在答复审查意见时,通常是根据审查员的意见进行辩驳或修改申请文件,但当答复无法驳回反对意见时,申请人会被给予机会参加在EPO举行的“口审程序”,申请人可以亲自向欧专局处理本案的3名成员陈述意见。当申请在口审阶段被驳回,申请人还有权利向EPO的上诉委员会进行上诉。
6、授权、异议
当审查通过后,EPO将发出授权通知。申请人选择同意授权文本并允许本申请进入授权程序,或对文本或权利要求做一定的修改,同时付授权费并递交权利要求的其他两个语种的翻译译文。另外,需查询是否已经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译文。上述工作完成后,欧洲专利被正式授权并发出授权证书。
授权决定做出后,异议期为自授权公告日起9个月。在欧洲专利被授权后,除专利权人以外的任何人可提出异议。
在欧洲专利申请程序中,申请人可对受理处、审查部、异议部或法律部所作出的决定提出上诉。此外,在欧洲专利的授权公告日起9个月后,由生效国的专利局自行处理无效请求。
7、在欧洲成员国生效
一般在收到授权通知后,申请人就必须决定在指定国名单中选择生效国,通知欧洲专利局(EPO)该专利在哪些国家生效。在确定生效国后,根据各生效国的规定,除了向生效国缴纳规费外,还要将此项欧洲专利的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翻译成该国的语言,并提交给该生效国登记,以便此项欧洲专利在该国生效。一般欧洲成员国要求在授权公告起3个月内完成翻译工作并在各国生效。如果申请人未在期限内提交译文,则丧失在该国的专利权。
8、维持
完成在不同国家生效的工作后,申请人则拥有不同国家的专利,他们相互独立,每一项都需要缴纳年费。

 

欧洲发明专利

欧洲专利局(EPO)是地区性专利组织,依欧洲专利公约成立。根据欧洲专利公约,在欧洲申请专利只需要通过一个单一程序、一种语言(法语、德语或英语)、一次申请即可,一旦该申请被授予专利权,即可在所有指定国生效,与各指定国依照本国专利法授权的专利具有同等效力。欧洲专利的有效期限为自申请日起20年。EPO仅负责欧洲专利的审查、授权和异议,对于欧洲专利的维持、行使、保护,以及他人请求宣告欧洲专利无效,均由各指定国依照本国专利法进行。截至2009年8月,欧洲专利条约缔约国有34个国家及4个延伸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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