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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韬代理阳光素艺公司争议“素人素唯”商标行政诉讼获胜

方韬代理阳光素艺公司争议“素人素唯”商标行政诉讼获胜

案情简介:
    北京阳光素艺皮具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素艺公司)是国内较为知名的手工皮具生产销售企业,其使用在纯手工打造的纯牛皮皮鞋、皮包等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并陆续在全国开设几十家自营店和特许加盟店,其“素人”品牌也相应的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朱春梅及其经营的两家企业曾经是阳光素艺的考察期加盟商,双方有过相当规模的业务发生。朱某销售假冒“素人”品牌的商品,2008年6月被朝阳工商依法查处,并被一审、二审行政诉讼维持。在打假活动结束之后,阳光素艺公司于2008年8月12日申请注册素人商标,指定在35类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项目上,实质审查中被驳回,在先障碍商标是朱某同年7月24日申请的35类“素人素唯”商标。
    方韬知识产权接受阳光素艺公司委托,启动了商标争议申请程序,虽评审和一审诉讼阶段未获支持,但在继续上诉至北京高院的二审中,终于获得了二审胜诉判决,使阳光素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案件经过
在上述三个商标确权程序中,我方有具体四点理由,首先,以25类注册商标素人主张28条的“近似商标与类似商品服务”;其次,以35类实际使用的未注册素人商标,主张15条的“代理人抢注”;第三,以35类实际使用未注册的素人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主张31条后半句的“恶意抢注”;最后,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寻求41条1款的支持。
商评委与一中院对上述四点理由均不认可,北京高院则是对涉及15条、31条的两点理由给出了不同解读,并支持我方的“恶意抢注”主张,做出二审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及一审判决。
 
本案思考
    本案最为关键的是“恶意抢注”理由,但必须满足素人商标实际使用于35类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该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朱某行为具有恶意等条件。而正是对如何才构成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的使用环节,才是多方认识不同的焦点。我方认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是一种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方法,并非一个行业。而在案证据诸如加盟招商广告,加盟协议中的准入、统一装潢、商业形象、退出条款,各地加盟店的相片和出库单据等,都完全能够证明素人商标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特许经营的实际商业使用,且具有一定影响力。同时,朱某曾经作为阳光素艺考察代理商的事实,以及同地域、同行业经营者的身份,足以认定其系明智而为之的抢先注册。
    尽管剩余三点理由未被支持,但并非不值得关注,如提出商标法28条的理由,主要是想在商品与服务构成类似的角度进行突破,毕竟实体商品在现实市场条件下的销售,具有类服务化的外向延伸。第15条的理由,除了实践中已经就“代理人范围”的认定已经较为成熟的情况下,我方还将“被代理人商品”与“争议商标服务”类别不同时,亦应纳入本条调整;只是这样容易与13条2款的驰名商标条款构成冲突,故该种新的尝试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而涉及41条的理由,则更多地是一种宣示,单对朱某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亮出明确的态度。
 
代理心得
1、当事人的信任是十分关键的,本案在评审和一审阶段结果均不乐观的情况下,当事人仍然对我方的专业予以认可,是做出最终努力的重要基础。
2、一定要对当事人的情况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对其商业运营有准确的把握,与当事人保持良好沟通,证据各个环节要详实并熟悉。
3、适时借助教课书等文献对《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中的服务项目进行解读,有助于联系日常生活中的概念理解。
4、在确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前提之下,即便是被动局面,作为代理人也应坚定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