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思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新思高”商标无效宣告请求
本文作者:王福浩(韬机构高级顾问)
案件性质:无效宣告
基本案情:江苏领正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的商标“新思高”(争议商标)于2016年11月21日被商标局在41类教育服务上核准注册。我所接受北京高思博乐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于2017年01月24日对争议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我方理由:一、争议商标与高思博乐公司在先注册的第7702218号“高思”商标(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构成对高思博乐公司未注册知名商标(思高英语)的不正当手段抢注。
商标局认定:一、争议商标由中文“新思高”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和引证商标核准的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二、未注册知名商标(思高英语)在先在教育等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已有一定影响力的证据材料不充分。
总结:我方无效理由部分成立,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本案结果不仅对后续同类型案件在近似认定标准上产生积极影响,也体现了商评委在无效宣告过程中间接就商标局阶段的商标近似审查工作展开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