韬·机构代理“熊”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一审胜诉
韬·机构代理朱晓颖“熊”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案一审胜诉
本文作者:朱江燕(韬机构-资深顾问)
我所代理原告朱晓颖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关于第18915560号“熊”商标(以下简称诉争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一审判决,结果如下:(1)撤销被告做出的涉案裁定;(2)责令被告重新做出裁定。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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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 |
商标号 |
类别 |
指定使用商品 |
诉争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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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915560 |
第32类 |
啤酒、无酒精果汁饮料、果汁、矿泉水(饮料)、蔬菜汁(饮料)、水(饮料)、无酒精果汁、蒸馏水(饮料)、纯净水(饮料)、格瓦斯(无酒精饮料) |
引证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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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0900 |
第32类 |
啤酒,果汁,矿泉水(饮料),水果饮料(不含酒精),汽水,水(饮料),饮料香精,果茶(不含酒精),奶茶(非奶为主),植物饮料 |
原告于2016年01月18日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该申请被商标局以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予以驳回。
2016年12月,原告委托我机构向商评委提出复审请求,复审主要理由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
2017年11月,商评委经过审理,做出被诉决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BRUIN”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原告不服,委托我机构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接到委托后,我机构律师针对商评委的观点,仔细研究了相关材料,形成了完整的代理方案,主张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首先,诉争商标的文字符号是手写的汉字“熊”,引证商标是外语印刷字体的BRUIN,两者分属不同的语种。两商标在读音、外形方面的差异明显,没有产生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不构成近似商标。
其次,通过查询检索,并未发现外语BRUIN与汉字熊具有含义上稳定的对应关系。引证商标并非常见外语词汇,其含义难以被广泛的、准确的把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可原告关于两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的主张,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诉争商标由圆形环绕的汉字“熊”构成。引证商标由英文单词“BRUIN”与图形组成,图形系带状物缠绕呈字母“B”形状。引证商标的英文单词“BRUIN”在含义方面虽然与“熊”相近,但该单词并非常用英文词汇,没有证据显示中国相关公众普遍能够理解该单词的含义,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近似商标。被告认定有误。
裁判结果如下:
一、撤销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第18915560号“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二、责令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原告朱晓颖就第18915560号“熊”商标所提出的驳回复审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截止到发稿前,商评委已经根据生效的一审判决重新做出了“熊”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决定。
代理人:资深顾问-朱江燕